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服务”字样,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法人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