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处罚、收费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