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十二条有效机动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建立与其销售规模相适应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组织。机动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