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六条有效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