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