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重作、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重作、退款:

(一)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商品在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修理或者不具备修理能力又不委托他人修理的;

(四)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退货、退款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