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重作、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重作、退款:(一)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二)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商品在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修理或者不具备修理能力又不委托他人修理的;(四)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退货、退款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