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