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侵犯。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