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三)未依照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法律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