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请、推荐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传承补助经费、项目保护资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