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