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气象服务体系,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科普、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