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民政、财政、气象、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和报告等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人员进行灾情调查和事故鉴定。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