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