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对可能影响防洪、行洪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应急防洪避险措施,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