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与保护。本条例所称水工程包括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塘坝、机井、水窖、灌排站、湖泊、供用水等水工程及其通讯、供电、防护林、交通、水文监测、管理房等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