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与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包括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塘坝、机井、水窖、灌排站、湖泊、供用水等水工程及其通讯、供电、防护林、交通、水文监测、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