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

(二)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三)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资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