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数据处理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依法获取的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数据提供者且不能复原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