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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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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有效

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权益人交回的用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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