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协议,交纳定金、土地出让金,实质性占用的土地,根据土地权益人已缴交定金、土地出让金数额和用地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土地面积,按照评估确认的土地现值核定土地权益数量,核发换地权益书,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