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