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