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订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