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宣传,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并对在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