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