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人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