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受理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不得以非本部门管理职责为由不受理举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