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应当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