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推动"人工智能+双随机"等新型监管方式的应用,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效能。不同部门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其他部门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除重点监管的市场主体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次实施检查,但涉及案件办理、投诉举报处理等事项的除外。
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