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本市制定涉及服务市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协调性评估;
(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充分听取市场主体以及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的意见;
(四)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五)明确配套规定制定时限,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涉及服务市场主体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设置过渡期的,负责政策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实施前准备工作,并指导有需要的市场主体制定科学整改方案,帮助市场主体在调整期届满前符合政策要求。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