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排放剧毒废液,倾倒、堆放、掩埋工业废渣、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建设化工、电镀、造纸、皮革、放射性等对水源污染严重的项目和从事其他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防止水源污染和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