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节约用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节水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