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兴办各种类型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或者成片开发土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占用、征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的,必须按照林地权属和批准权限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