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需要抚育和更新采伐的,必须依法经有权审批的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