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上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使用年限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使用年限不超过七十年。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