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已修改在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