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为居住在乡镇、街道辖区内的老年人提供各类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可辐射周边进行资源统筹利用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或者机构。

(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设置在村居(社区)并由其或者专业组织、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居家养老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