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