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照护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