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六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规范服务,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方式等,不得利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从事与居家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