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居(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以下称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洁、助行、助购、代办、日间托养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健康照护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体活动、学习娱乐、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