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满足通风良好、日照充足、出入便利、安全舒适等条件。

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并设有独立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层及四层以上,并按照要求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等适老通行设施。

涉及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