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