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为现房,被征收人是高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依法及时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