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