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暂停期限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暂停期限内未作出的,期限届满后暂停事项自动解除。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