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