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经营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