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