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公布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禁止在高山蔬菜产区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产品生产应当坚持休药期和安全间隔期制度。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