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存。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